“一分錢沒賺,,還被罰1萬,,今后我再也不會出借銀行卡了!”收到首例“反詐罰單”的吳某懊悔地說道,。
1月5日,,京山市公安局依法對非法出借銀行卡的違法行為人吳某作出罰款10000元的處罰決定。這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(wǎng)絡詐騙法》自2022年12月1日實施以來,,荊門市首次依照該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,。
“快過年了,想不想搞點錢花花,?”2022年12月底,,某在校大學生吳某回到家鄉(xiāng)與同學聚會時,高中同學趙某提出有“來錢快”的門路,,邀請吳某一起做,,想要賺點零花錢的吳某便一口答應。12月24日,,趙某與吳某一同前往鄰近市區(qū),,一陌生男子接待二人后,要求吳某將手機,、銀行卡,、支付寶和微信密碼告訴他,,隨后男子一直使用吳某手機進行操作,并前往建行,、農(nóng)行等多個銀行多次取現(xiàn),,取現(xiàn)完畢后,男子并未提及返利,。事后,,趙某也失去了聯(lián)系,吳某雖然沒有賺到想象中的快錢,,但也覺得未損失什么,,便不以為意。
1月4日,,京山市公安局新型犯罪打擊整治中心,、禁毒大隊聯(lián)合溫泉派出所在轄區(qū)開展例行檢查時,發(fā)現(xiàn)吳某等人正在交流出借銀行卡的信息,,并查出吳某名下銀行卡交易流水存在異常情況,。
經(jīng)查,吳某(男,,19歲,,京山人)為獲取經(jīng)濟利益將自己的銀行卡有償出借給他人用于轉(zhuǎn)賬,涉案金額3.8萬元,,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借銀行卡的違法行為,。
在民警的耐心教育下,吳某明白了男子從他銀行卡上取走的現(xiàn)金正是電詐受害者被騙資金的一部分,,而他因貪小便宜成為了電信詐騙的幫兇。他深深認識到自己的錯誤,,但仍然將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,。
目前,京山公安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吳某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,,涉及的電詐犯罪線索正在進一步深挖中,。
相關法條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(wǎng)絡詐騙法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。其中,,第三十一條規(guī)定,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、出租,、出借電話卡,、物聯(lián)網(wǎng)卡、電信線路,、短信端口,、銀行賬戶,、支付賬戶、互聯(lián)網(wǎng)賬號等,,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,;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、賬戶,、賬號等,;第四十四條規(guī)定,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(guī)定的,,沒收違法所得,,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,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,,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,;情節(jié)嚴重的,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,。
(楊怡)